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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核准《深圳大学章程》正式公布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25 00:00 点击数: Views

  2015年11月18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8号正式核准《深圳大学章程》,要求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我校2012年3月正式成立深圳大学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启动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在章程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31号令)中确定的原则、内容和程序,广泛征求广大师生、上级主管部门和举办者等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在确保章程合法、规范、适当的基础上,努力突出深圳大学自身的办学传统和特色。
  《深圳大学章程》先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全委会审定,深圳市政府同意,于2015年5月正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深圳大学章程》计10章105条。公布实施后,将成为学校依法治校的根本制度,为学校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现代化一流大学提供重要保证。

  《深圳大学章程》全文扫描版:http://www.szu.edu.cn/view.asp?id=27

  (校办  供稿)

 

 

附:《深圳大学章程》全文

深圳大学章程

序  言

  1983年,深圳大学经教育部批准设立。
  学校秉承“自立、自律、自强”的校训,形成了“特区大学、窗口大学、实验大学”的办学特色,努力建设成为一所立足深圳、面向国际,高水平、有特色、现代化的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办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深圳大学,英文名为Shenzhen University。
  学校互联网域名为www.sz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现有后海、西丽两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法人机构,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倡导尊重人才、崇尚探究、精神独立、学术自由的大学精神,践行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厚积薄发、经世致用的教育教学理念,培养知行合一、人格健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努力繁荣学术,积极服务社会,引领文化进步,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学术主导、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构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独立、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校务公开。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九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坚持基础与应用并重,重点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特色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评估和监督,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大力开展以质量为导向的科学研究,坚守学术道德,推动学术进步,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服务社会。积极拓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全面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坚守大学精神,秉承学术伦理,尊重科学价值,弘扬理想主义,传承人类文明,引领社会文化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遵守国家基本高考制度,探索实行自主招生。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科和专业的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教授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与国(境)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研和管理模式国际化。

第三章  治理体制

第一节  党  委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等。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深圳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六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受校长委托,副校长可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议。

第三节  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深圳大学咨询委员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第二十九条  咨询委员会由在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丰富管理经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和工商界知名人士等组成。
  第三十条  咨询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学校不定期就重大问题开展咨询。咨询委员会委员可通过参加会议或书面通讯的方式为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23人的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担任,也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在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及发展规划,审议科研评价标准和科研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科研奖励、导师遴选、高层次人才引进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限额申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或平台的申报计划和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四)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  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事、计财工作的需要设立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和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对学校人事和计财工作进行审议和决策咨询,分别执行各自委员会规程。
  第三十四条  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分别设委员9~13名(单数),原则上由没有担任学校党政和教学科研单位领导职务的本校教授或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遴选实行基层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经学校审定后由校长聘任。各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交叉兼任。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审议的结果是校长决策的基础,审议未通过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十五条 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为学校人事审议和人事决策咨询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人事工作规划;
  (二)审议人事改革方案;
  (三)审议人才建设事宜;
  (四)提出人事工作的重大建议;
  (五)监督人事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为学校财务审议和财务决策咨询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财务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校及基层单位的预算、决算和其他拨款事项;
  (三)审议学校财务报告;
  (四)提出财务工作的重大建议;
  (五)监督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第六节  教学、学位、职称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学位、职称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职称聘任委员会,依照各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对教学管理、学位授予、职称聘任等工作行使学术权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教学评议、审议和教学决策咨询机构,下设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教学工作规划和教学制度;
  (二)审议教学改革课题和教材建设基金;
  (三)评定和推荐教学成果奖;
  (四)提出教学工作的重大建议;
  (五)监督教育教学质量;
  (六)处理有关教学方面的争议;
  (七)处理与教学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评议审议和学位决策咨询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
  (二)讨论决定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建设事宜;
  (三)讨论确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
  (四)处理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职称聘任委员会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机构,组织开展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福利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方案;
  (五)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反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学院(学部、部门)可建立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并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
  (四)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五)监督学生会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及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生会。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学院(学部)可建立本单位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九节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党政管理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与国(境)内外相关机构签署协议,联合设立教学科研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协同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院与学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部)(以下统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办学方向和发展模式。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设置遵循学术规律和学科实际,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由学校讨论决定。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办学方针、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拟订本院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等建设规划,并具体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组织本院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实施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检查并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本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经学校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五)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拓展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项资金,负责本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院长应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院务会议由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其他出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院长确定。院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分工负责”原则。议题由院长、书记、分管副院长、副书记或所属系(所)负责人提出,经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确定。会议议题的决策必须经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后,由院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决定,必要时向上级领导请示。对于重要议题,院长、书记会前应作沟通商议。
  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党委(党总支)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置与学科、专业相协调的教学、科研等管理机构,并设立教授委员会、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实现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及发展需要划分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并根据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运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依规设定工作岗位、聘用各类人员、评聘教师职称、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比例。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分类管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约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校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合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与解聘、晋升与低聘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以岗定薪,同岗同酬。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高端人才特聘制度和校内优秀人才激励制度,引进国(境)内外高端人才,培养学科领军人才。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并依法建立健全有关申诉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及其他职业发展活动,努力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七十四条  学校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学者自律,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恪守学术诚信。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十五条  学生系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办学以学生为本,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健全地发展人格和思想。
  第七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个性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对学校的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学生事务、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生活设施;
  (六)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鼓励和引导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及公益活动;
  (七)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对学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倡导形成鼓励创新、豁达包容、人格健康、多元发展的人才培育环境;
  (二)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四)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协助学生申请贷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五)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对学生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奖励制度;
  (七)建立健全学生组织、社团管理机制;
  (八)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罚;
  (九)依法建立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和国际学生制度。
  第八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八十一条  深圳大学校友包括曾经在本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士。
  第八十二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第八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扩大与社会的联系,更好实现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学校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八十四条  深圳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促进校友与母校开展多种合作,弘扬母校优良传统。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多元化筹款制度。学校依法筹措教育经费,增强办学实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各项收入形成的所有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财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支配,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管。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收入,自主安排年度预算支出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支付办学各项支出。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学校健全采购制度,并根据相关权限,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执行财务预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健全经济风险防范机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本年度财务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工程维修、内部控制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集并管理校友及各界人士捐赠的资金,凝聚各方兴学力量。
  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独立的基金会法人,按照章程治理。基金会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校加强基本建设,科学规划校园;加强对教学科研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建成先进的信息化校园,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九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办学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后勤服务逐步实现社会化。
  第九十八条  学校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一百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有无限与开放的双重含义。校徽图案的主体造型为大鹏,寓意大鹏展翅、鹏程万里,同时契合深圳“鹏城”之谓。校徽中间为中文校名“深圳大学”四字构成的正方形,底部的“1983”为建校年份,大鹏为八边形,与外圈圆形的英文形成由方到圆的渐变,寓意学校开放包容、汇聚八方贤才。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的旗面和中文黄色字体书写的“深圳大学”校名,在对外交流时可加书英文校名。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7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全委会审定,举办者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委。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校党委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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