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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举行《深圳大学条例》校内研讨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25 00:00 点击数: Views
    12月24日下午,《深圳大学条例》校内研讨会在我校办公楼201室举行。我校校长李清泉、副校长黎军,条例制定课题组成员以及学校各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黎军主持。
   
    课题组代表从《深圳大学条例》的立法依据及背景、条例起草及进展、条例与章程的关系、条例草案的重点和特点四个方面介绍《深圳大学条例》的制定情况并汇报专家组10月31日的修改意见。
    2009年5月,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治理模式改革,创新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把深圳大学办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大学,为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探索新途径、新方式。”深圳市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深圳大学立法事宜,并给予大力支持,希望尽快落实立法工作。鉴于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全国创新之举,同时专业性很强,根据市人大领导明确要求,由我校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据此,校领导指示成立我校立法调研工作组,认真配合做好市人大要求的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经过近一年的工作,我校立法调研工作组搜集整理汇编数百万字的资料,在结合我国国情和深圳特区实际,尤其是结合深圳大学三十年来作为特区大学、实验大学、窗口大学的不断改革创新实践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同时针对高校去行政化、减少教育行政审批、切实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等核心和普遍性问题完成了本次论证的立法草案。同时,也应注意到《深圳大学条例》与《深圳大学章程》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效力层次和范围、内容和侧重点的不同。可以说,条例是母法,章程是下属的子法,条例面向社会,理清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使学校的自主权与自治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而章程只针对学校内部事务。
    《深圳大学条例》草案的重点和特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和主管的政府机构的相互关系,争取政府更多的支持并将其法定化,扩大和保障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二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自身的法定机构治理机制。三是在依法治理、全面监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机构治理模式下,创新和规范对深圳大学办学的多种监督机制。四是最大限度实现深圳大学招生、学科设置、经费开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购招投标、奖惩机制等依法独立高效运行。五是结合国情,突出重点和普遍性问题,使大学立法和本条例的实践成为推动国家和特区高教改革方面具有可推广和可复制价值。
    会上,学校领导与各部门负责人对各项条例的适用范围、效力、措辞等方面展开充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李清泉做总结性发言。他说,从《深圳大学条例》起草到修改完善,我校课题组成员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他们的工作态度和精神值得肯定。同时也希望各个管理部门对条例的用语进行修改,提出意见,将学术语言变成法律语言,不断提高立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他相信,事在人为,在全国进行改革的大方向下,经过学校的努力和争取,《深圳大学条例》会作为国内第一个大学的立法推行,这对学校乃至城市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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